市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全市档案工作实际,确定32家单位档案为2018年市档案馆接收进馆范围,请有关单位提前做好移交准备,按时向市档案馆移交到期档案。
一、移交单位
详见附件1:《2018年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名单》。
二、移交要求
根据本单位《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做到材料齐全完整,分类科学系统,整理编目规范,装订整齐结实。待移交的档案案卷质量必须符合《温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基本标准》(附件2),档案数字化成果与纸质档案一并移交。
三、移交时间
2018年10月31日前。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温州市府西路81号温州市档案局(馆)保管利用处。
联系人:周丹、王成,联系电话:0577-88960287、0577-88961827。
附件:1.2018年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名单
2.温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基本标准
温州市档案局
2018年3月15日
附件1
2018年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名单
序 号 | 单位名称 | 档案年限 | 备 注 |
1 |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 2001年—2010年 |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其他门类(业务、照片、声像、实物等)的 档案一并移交 |
2 | 市委组织部 | 2001年—2010年 | |
3 | 市台办 | 2001年—2010年 | |
4 | 市老干部局 | 2001年—2010年 | |
5 | 市委农办 | 2001年—2010年(市农村工作办公室) 2006年—2010年(市农业局) | |
6 | 市民政局 | 2001年—2010年(文书档案) —2010年(涉外婚姻、地名、社团登记档案等) | |
7 | 市司法局 | —2003年(公证档案) | |
8 | 市水利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 | 2001年—2010年(水利局) —2011年(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 | |
9 | 市体育局 | 2001年—2010年 | |
10 | 市统计局 | 2001年—2010年 | |
11 | 市旅游局 | 2001年—2010年 | |
12 | 市烟草专卖局 | 2001年—2010年 | |
13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2001年—2010年 | |
14 | 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 2001年—2010年 | |
15 | 市盐务管理局 | 2001年—2017年 | |
16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2001年—2010年 | 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其他门类(业务、照片、声像、实物等)的档案一并移交 |
17 | 市国税局 | 2003年—2010年 | |
18 | 市总工会 | 2001年—2010年 | |
19 | 团市委 | 2001年—2010年 | |
20 |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03年—2010年 | |
21 | 市自来水公司 | 1991—2010年 | |
22 | 市社科联 | 2001年—2010年 | |
23 |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05年—2010年 | |
24 | 市审管办 | —2010年(文书档案) | |
25 | 附二医 | —2013年(出生医学证明档案) | |
26 |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
27 | 中国民主同盟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
28 | 中国民主促进会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
29 | 中国民主建国会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
30 | 中国农工民主党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
31 | 中国致公党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
32 | 九三学社温州市委员会 | —2010年 |
备注:原则上要求各单位移交到2010年,确有困难的可暂移交到2008年,基础较好并有数字化成果的档案可提前移交。
附件2
温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基本标准
为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进馆档案的质量,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的真实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工作通则》《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一)进馆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列入我馆接收范围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二)凡是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工作查考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个门类(文书、科技、会计、专业等)和各种载体(纸质、声像、电子、实物等)的档案,均应收集齐全。
(三)撤销单位和临时机构工作结束后应将本机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二、档案整理符合要求
(一)文书档案整理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参照文件材料的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其中以“卷”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文书档案,依照《机关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国档发〔1987〕27号)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国档发〔1988〕17号)进行整理;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文书档案,2015年之前形成的档案依照《浙江实施〈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法(试行)》(浙档〔2001〕48号)进行整理,2015年之后(含2015年)形成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进行整理。档案数字化成果按照《温州市市直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实施细则》(温市档〔2011〕21号)要求进行加工。
(二)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整理。
(三)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四)照片档案按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和《浙江省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照片、底片(胶片)影像相符,文字说明齐全,数码照片必须要有电子影像。
(五)磁性载体档案应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相关规定执行;光盘档案应确保其可读性和完整性,按盘编号,注明内容,编制目录。
(六)实物档案包括各种荣誉奖品、宣传纪念品等不同载体和不同物质形态的实物原件,应当按件编写说明和编制目录。
(七)各类专业(专门)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和有关专业主管机关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档案移交的其他要求
(一)相关资料
凡是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的有关资料(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重要文件汇编、规章制度汇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各类出版物等)应一并接收进馆。
(二)全宗指南(全宗介绍)
全宗指南(全宗介绍)应遵循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全宗指南编制规范》要求编写,包括全宗构成者沿革、全宗内档案情况介绍、全宗内档案内容与成分介绍等内容。全宗指南(全宗介绍)一式三份,立档单位留一份,向市档案馆移交二份。
(三)检索工具
1.移交以“卷”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档案,同时接收纸质案卷目录2套、全引目录1套、机读目录1套,文书机读目录按照《温州市市直单位文书档案机读目录著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温市档〔2013〕34号)要求著录,专业档案机读目录参照《浙江省民生档案信息基础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推荐)格式(试行)》(浙档〔2008〕47号)等要求著录。
2.移交以“件”为单位整理归档的文书档案,同时接收《归档文件目录》2套、机读目录1套,文书机读目录按照《温州市市直单位文书档案机读目录著录数据库结构与交换格式》要求著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