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档案馆工作通则》。
㈡利用程序
1、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都可利用开放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须同时持有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
2、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3、办理审批手续。
4、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5、利用、复制本馆档案、资料,必须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和审批规定。
6、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向社会公布的,须经本馆同意;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市档案馆提供。
㈢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
1、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市委秘书长审批:
⑴市(地)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及市(地)委工作会议记录;
⑵涉及到市(地)一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2、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市委或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审批:
⑴市(地)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⑵上级和本市形成的涉及国际关系、海外问题、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
⑶各种未解密的绝密档案资料;
⑷市管干部的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⑸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记录;
⑹市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3、查阅下列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⑴党委(党组)、支部会议记录;
⑵干部、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⑶科研成果档案。
4、查阅市(地)纪律的案件档案,需经市纪委书记审批。
5、查阅已故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领导审批。
6、查阅单位和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领导和本人同意。
7、查阅一般性的尚未开放档案,需经市档案馆馆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