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巾帼文明岗  > 查档指南
温州市档案馆利用指南
时间:2021-08-10 字号:[ ]

㈠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档案馆工作通则》。

㈡利用程序

1、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件,都可利用开放档案;利用未开放档案的须同时持有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

2、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

3、办理审批手续。

4、填写《利用效果登记表》

5、利用、复制本馆档案、资料,必须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和审批规定。

6、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向社会公布的,须经本馆同意;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编印的公开或内部出版物,要在出版物内注明由市档案馆提供。

㈢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批权限

1、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市委秘书长审批:

⑴市(地)委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及市(地)委工作会议记录;

⑵涉及到市(地)一级领导干部政治历史方面的有关材料。

2、查阅下列档案资料,需经市委或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审批:

⑴市(地)党内历次政治运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⑵上级和本市形成的涉及国际关系、海外问题、统战政策等方面不宜公开的档案资料;

⑶各种未解密的绝密档案资料;

⑷市管干部的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⑸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记录;

⑹市重要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

3、查阅下列档案需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主管领导审批:

⑴党委(党组)、支部会议记录;

⑵干部、职工处分决定及调查材料;

⑶科研成果档案。

4、查阅市(地)纪律的案件档案,需经市纪委书记审批。

5、查阅已故市管干部的人事档案,需经市委组织部领导审批。

6、查阅单位和个人代保管、寄存的档案,需经其单位领导和本人同意。

7、查阅一般性的尚未开放档案,需经市档案馆馆长审批。